仲字〔2008〕20号
各院(系、部),各单位: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离退休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学校批准,现予
印发,请遵照执行。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二○○八年十月十日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离退休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推进我校离退休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方针与工作职责
第一条 我校离退休工作坚持“党政主导、全校参与、人人关怀、和谐相处”的方针,实行由“学校统一领导、离退休工作处管理为主、各院(系)和部门积极配合”的方法。
第二条 离退休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校主管离退休工作党政领导具有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学校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政策规定。
2.定期听取离退休工作处汇报工作情况。
3.定期召开离退休老同志座谈会,通报学校情况,听取老同志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离退休工作处是学校离退休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协调全校离退休工作。离退休工作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动向学校党政提出建议,为学校党政在离退休工作上的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和助手。
2.深入调研,听取离退休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调动离退休教职工积极性,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3.负责草拟和参与制订全校离退休工作的有关计划和规章制度。
4.认真督促、检查和落实离退休教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努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5.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指导和支持退(离)休教职工协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6.支持和协助离退休教职工党总支做好离退休教职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7.支持和协助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8.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严格遵守财经工作制度,做好预算,合理安排使用。
9.认真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信访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部门转来的离退休工作事宜。
10.积极完成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学校各院(系)和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工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决定、决议,做好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工的有关工作。
2.教育本单位师生员工敬老、爱老、助老,鼓励学生和青年教工为离退休教职工做好事,努力争取在本单位形成敬老助老、建设和谐单位的良好风尚。
3.开展与教职工退休前谈话、开欢送会活动,经常听取离退休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及时对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重大节日慰问和对去世的离退休教职工家属慰问。
5.关心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工及其遗属的生活。
第二章 离退休教职工群众组织
第五条 离退休教职工群众组织是指根据群众组织章程,由离退休教职工自愿参加而组成的群众组织,包括学校退(离)休教职工协会等。
第六条 离退休教职工群众组织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校党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有关职能部门指导或管理有关离退休教职工群众组织的若干事务。
第七条 离退休教职工群众组织的工作班子必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离退休教工生活、医疗保障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发放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生活补贴、退休教工的退休费和生活补贴。
第九条 离(退)休教职工的特需经费、职工福利费、活动费、健康疗养费和用车费,学校按有关政策规定标准每年拨入离退休工作处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离退休教职工生活补贴(含重大节日慰问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发放。
第十一条 离退休教职工生活特别困难者,可由本人向离退休工作处申请困难补助,经离退休工作处或学校审批同意后,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公费医疗政策规定,离退休教职工医药费按政策给予报销。
第四章 离退休教职工因病住院的探访、去世善后事宜
第十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因病住院,离退休工作处和原所在院(系)或部门领导代表、其他相关部门代表应及时到医院探访。
第十四条 离退休教职工去世,离退休工作处应及时报告人事处、校工会和原所在院(系)或部门,是中共党员的还需报党委组织部,是民主党派成员的需报党委统战部。离退休工作处应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离退休教职工去世,由人事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计发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其家属或法定代理人领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离退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