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
1、 本校在编教职工及离退休后工资关系留在学校的人员。
2、 学校招收的全民所有制工人。
二、门诊、急诊、转诊及住院有关规定
1、 凡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职工可凭门诊病历在校医院就诊。
2、 凡在广州市区内病、伤者(急诊除外),应一律返回校医院就医。如急诊无法返校医治者,首诊可在就近的公立医院就诊,但须在三天内报告医院,复诊必须回校医院就医。
3、 教职工出差、国内进修学习及寒暑假回原籍探亲,因急诊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公立医院急诊病历和发票按有关规定报销。
4、 凡因学校医院医疗条件所限无法进一步检查确诊或会诊、特检或特殊治疗、需转诊外院者,必须由经治医生提出,并开具转诊证明方能到学校挂钩的医院或规定的专科医院(见后面)就诊。
5、 因病情需要,须院外住院治疗者,持对口医院所开的住院证及有关检查结果和病历资料,经校医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给予办理转帐支票手续,方可到挂钩医院或规定的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如因急诊未能及时回校办理手续时,继后须补办上述手续。
6、 已确诊的慢性病,凡校区内能满足诊治需要者则不属转诊和报销的范围。
三、职工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一)、职工个人自负医疗费的比例
1、在职职工校内门诊医疗费自负0%,校外门诊自负20%,住院自负10%。
2、退休职工校内门诊医疗费自负0%,校外门诊自负10%,校外住院自负5%。
3、自行到非挂钩医院门诊或住院或自行购药者,其费用一律自负。
(二)、享受公费医疗实报实销的范围
1、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实行自负医疗费办法,也不发给医疗补贴,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记帐报销(挂号费、陪人费、自费药品及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除外)。
2、特殊病种,即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经公伤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公伤,法定职业病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个人自负部份可凭医院诊断证明及收费发票予以报销。
3、上述二项医疗费实报实销者,其医疗费报销范围只限于在我校挂钩的医疗单位治疗,并符合粤劳社[2005]121号文规定的公费医疗开支范围。
(三)、医疗费报销和记账单的使用规定
1、凡报销医疗费者,必须提交医院正式发票、收费明细清单、住院费用明细表、学校转诊病历、医院就诊病历,经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部门报销。
2、准予报销的就诊医疗单位,必须是同意转诊的我校挂钩的医院和规定的专科医院。
3、药品报销的范围,严格按照粤劳社[2005]121号文的规定即(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范围执行,文件规定允许范围以外的药品,一律自负。
4、凡不属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或自费治疗和自费检查的项目,编外床、陪人费,单列记帐的耗电费,赔损费,产妇分娩新生儿的住院费、奶制品、尿布费、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等,均不能在公费医疗中报销。
5、凡校内仪器设备可以检查的项目,如常规血液化验,胸腹透视、x线胸、腹、肢、颅拍片,常规心电,腹部B超:肝、胆、脾、肾、胰、膀胱、子宫、附件等项目均应在校医院检查。病情需要,经经治医师同意,经批准后可到挂钩医院检查。
6、教职工带学生实习或社会调查,急诊者可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然后凭病历、发票、收费明细清单、住院费用明细表,按学校挂钩医院的报销标准报销。
7、教职工国内进修学习期间患病可在当地公立医疗单位就医,其医疗费按在学校挂钩医院诊治的报销标准报销。
8、抢救危重病人,必须使用的贵重进口药品,各类进口血制品,各类进口转移因子,须凭所在医院开出的处方或处方证明,办理报销,其报销限额作为特殊情况,应由校医院报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病情情况审定。
9、教职工寒暑假回原籍探亲期间,因急病医治者,持当地病历资料、发票、收费明细清单、住院费用明细表,按学校挂钩医院的报销标准报销。
10、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如下:
| 标准(元/天)
|
科级、中级以下人员
| 37
|
处级、副高职称
| 55.5
|
厅级、正高职称、
| 74(东病区100)
|
监护费
| 75(不分级别)
|
11、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提出需装进口人工器官、配件(如人工喉、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食道架、人工心瓣膜、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心内支架等)报销标准均以国产价×报销比例为限,超过自理。
12、记帐单使用及住院转帐支票的规定
(1)、凡经同意转诊院外门诊医疗者,一律先自垫门诊医疗费,后按学校规定的比例办理报销。
(2)、经同意需转院住院治疗者,凭住院证及病历卡由校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意到财务处办理转帐支票或办理记帐单,出院后回校医院办理有关报销事宜。
(四)、贵重仪器特检及特殊治疗费的规定
严格控制使用高昂的检查手段及贵重仪器,凡常规检查能达到诊断目的,病人不得要求选用特殊检查和作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如因病情确实需要,由医生提出后,须经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准予检查,其费用按规定的限额报销。
1、体外冲击波碎石治疗费,如使用进口机器者,一律按国产碎石机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2、CT、ECT、核磁共振、彩超等及其他高昂仪器检查,无论任何医院开出,无论门诊或住院,必须先征得校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小组批准同意(除抢救病例事后可补办手续外),按其检查结果自负一定比例的费用,该自负比例的亦不纳入个人保护线范围。
(1)、结果为阴性者,一律自负35%;
| (不封顶,即此类检查每次均按此标准执行)
|
(2)、结果为一般阳性者,自负20%;
|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T)、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属检查项目的:结果为阳性者,自付20%;结果为阴性者,自付35%;属治疗项目的自付20%(均不封顶)。
2、体外震波疗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自付20%。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个人自付50%。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30%。
(2)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10%。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自付30%。
3、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自付20%。
(五)、不属公费医疗范围
(1)、不属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
如:白蛋白,复方氨基酸,各种转移因子,升白能,干扰素,三磷酸腺苷及其复方制剂,辅酶Q10,能量合剂,磷酸果糖、胎球,丙球,人血及其制品,施尔康,安尔康,脑活素等及限报销的中成药,单味中药,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或“饮”、“试”、“临”、“健”字批文的药品等。
(2)、非公费医疗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男女性不孕症的检查与治疗费。
(3)、各类整形与健美的手术,处置、治疗药品等。
(4)、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5)、各种会议、考试中校外人员的医药费。
(6)、各种磁疗用品费
(7)、各种球类比赛校外人员的医疗费。
(8)、打架、酗酒,交通肇事、自杀等造成伤残的一切费用。
(9)、出国或赴港澳台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的医疗费用。
(10)、已出国或出境定居的人员,回国就医,按劳动人事部规定办理。
(11)、自购药品、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师诊治、自行疗养、康复休养的一切费 用。
(12)、性乱所染各种性病的医疗费用等。